新闻中心News
浙江一大巴车桥上自燃车上十余人丧命?真相还原
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★★,情节严重的★★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★、拘役★★★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★★。
10月31日,嘉善县姚庄镇丁枫线米处,有车辆起火,辖区消防力量立即出动扑救,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★,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。
据消防官方消息★★★,17时16分消防接到报警★,17时22分消防员到场,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。从接警出动到处置完毕,仅用时13分钟★★★,与网传的“特大火灾,火势迅猛”不符。
据消防官方消息,车辆起火燃烧时,车内只有司机一人驾驶,且司机及时逃生,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★,网传信息背离事实。
网传信息中提到,起火车辆为一辆大巴车。据消防消息,现场起火的是一辆7座的面包车★★★,车上装有400斤纽扣,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,网传信息不实。
第二十五条第(一)项★★★: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★。
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★★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★★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★★。
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★、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★★★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★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★、才能★★★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
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: